上 訴 人 綺麗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09年度勞訴字第126號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0,0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薪資35,500元/月×12月/年×5年=2,1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