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郁嵐
陳彥均律師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今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1、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確認僱傭關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為69年8月7日生,則原告自其
所稱遭
被告解僱之日起即109年3月31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超過五年,依
前揭規定,原告因
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應以最長期間5年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茲以原告
陳報狀主張其每月薪資為1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6,000,000元(計算式:100,000×12×5)。再者,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之確認僱傭關係之價額定之,故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即為60,400元,再依
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133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