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郁嵐
複代理人 陳貞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109年7月15日解除委任)
廖宏文律師(109年6月15日解除委任)
被 告 今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春滿
梁永煌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陳柏翰律師(109年12月8日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普若琦律師
卓映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當事人間成立和解契約,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