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大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9年度勞訴字第206號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
本件主文第一項關於確認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2,417,520元(計算式:《每月薪資38,000元+勞退金2,292元》×5年×12月/年=2,417,520),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中關於給付民國109年2月10日起之薪資部分
暨主文第四項關於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主文第二項中關於給付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前即民國109年2月1日至同年月9日之薪資及
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91,793元(計算式:薪資部分為:38000÷29×9=11,793.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損害賠償金額為80,000元,合計91,79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509,313元(計算式:2,417,520+91,793=2,509,31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77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