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張娟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1號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1,700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499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5,499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補正
訴訟代理人張哲朗之第二審民事
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