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東莞海寶電子熱傳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華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77,316元(人民幣681,330.2元、473,960元
按起訴與追加時匯率4.289、4.336換算為新臺幣2,922,225元、2,055,0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5,4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