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陳禹齊律師
被 告 藍偉華
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
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2週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暨將書狀
繕本自送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附件
㈠原告主張原起訴請求部分之
請求權基礎為
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並稱「以
被告債務不履行、
不完全給付請求」,則原告主張被告符合各該
請求權基礎之原因事實各為何?(被告所負之債務為何?不完全給付之具體情形又為何?原告究主張被告故意或過失侵權?)
㈡被告稱法院卷㈡第8頁即
答辯狀㈣第6頁Line對話畫面(
按即被證3第1頁)為原告公司的總經理(按即張維德)與被告對話,白色的是總經理,綠色的是被告,原告有無爭執?
㈢原告就業務人員向原廠下單採購,是否設有相關的審核機制,以避免錯單或弊端?
㈣原證20之現金日記帳究為何人所製作?被告於原告公司任職
期間之出差費申請流程為何?並請以Excel表按年度分別列出所主張被告浮報出差費之明細(應與原證21對應)。
二、被告就下列事項,予以說明:
㈠原告否認被證8内容為真實,且稱
參酌原證15第2頁業務傭金2018年及2019年成本部分並未計入友通錯單損失1,302,739元及其陽轉售損失215,000元(本院卷㈠第302頁),被告有何意見?
㈡被告已表示對原證18
形式真正不爭執,請就原證18內容表示具體意見。
㈢原證20之現金日記帳究為何人所製作?被告於原告公司任職期間之出差費申請流程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