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好棒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張景賀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A女間109年度勞訴字第403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3,600元(計算式:180,000元+100,000元+23,600元=303,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