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憬悅建築有限公司
宋宜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秋玲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5,705元(計算式:120,000元+428,385元+47,056元+4,000元+59,738元+15,996元+28,530元=595,7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