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虹欣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富莊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55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
被告李虹欣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莊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起訴所主張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萬941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