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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73號
原      告  張淳蓁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大樹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昭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民國111年9月2日前,提出原告109年9月、10月份之薪資明細,並說明扣薪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