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詹彩珠
訴訟
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合法委任林明正律師為
訴訟代
理人之
委任狀到院,
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於民事
起訴狀上記載林明正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然未據提出委任狀到院,
難認已合法委任林明正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是本件起訴狀是否確經原告合法委任林明正
律師提起尚有不明,本件訴訟代理權容有欠缺,應補正原告
委任林明正律師為本件訴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