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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詹彩珠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合法委任林明正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於民事起訴狀上記載林明正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然未據提出委任狀到院,難認已合法委任林明正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是本件起訴狀是否確經原告合法委任林明正 律師提起尚有不明,本件訴訟代理權容有欠缺,應補正原告 委任林明正律師為本件訴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