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詹彩珠間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000元(註:月薪33,900元×12個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