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哈騏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王雪潭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323元(即自民國108年1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月35,000元之薪資總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