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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趙天星即中經合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經合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宇環為中經合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經合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中經合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徵得相對人股東同意指定劉宇環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會議紀錄、清算完結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393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