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施燿熏(即台信聯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信聯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施燿熏為相對人台信聯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台信聯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
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結算表冊呈送
監察人審查,已徵得唯一法人股東台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承認在案,其已同意為相對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依法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已提出相對人
公司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同意書、剩餘財產分配表、108年度清算申報書
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情形暨委任書、帳簿保管人同意書、相對人簿冊清單等件為證。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38號呈報清算人卷證核對本件確經聲報清算完結
准予備查,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