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陳榮華會計師
相 對 人 欣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貝里斯商VICTORY TEAM INVESTMENT INC.
設Corner Huston & Eyre Street, Bla
代 理 人 吳存富律師
黃韋儒律師
主 文
聲請人陳榮華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一
○八年度司字第一六號裁定選派為
相對人欣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
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近日案件了解過程中因考該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曾於民國102年至106年間服務於相對人財務報表簽證會計事務所相同部分,考量獨立性與避免未來案件進行過程各方產生之相關質疑,
爰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4 月25 日以108 年度司字第16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
業據本院
依職權審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本件聲請人既表明其事務所
合夥人曾服務於相對人財務報表簽證會計事務所相同部門,請求解任其檢查人職務,
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
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因考量上開情形恐遭質疑而有辭任意思,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