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陳世洋會計師
相 對 人 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一○三年度司字第一四七號裁定選派為
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
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4年5月28日以103年度司字第147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業據本院
依職權審閱
上開卷宗無誤。聲請人陳明相對人財務困難,無力支付查核費用,請求解任其檢查人職務等語,因委任關係本得由
受任人隨時終止,而檢查人係法院選派,其辭任之意思表示於達到法院時即生效力,且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即難期相對人之檢查事務
嗣仍得遂行,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