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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陳世洋會計師

相  對  人  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泓壽     


上列當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一○三年度司字第一四七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
    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4年5月28日以103年度司字第147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無誤。聲請人陳明相對人財務困難,無力支付查核費用,請求解任其檢查人職務等語,因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隨時終止,而檢查人係法院選派,其辭任之意思表示於達到法院時即生效力,且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即難期相對人之檢查事務仍得遂行,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