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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梁展華(JONATHAN LEONG ZHAN HUA)即英屬維京
            群島商遠見寰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指定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遠見寰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遠見網路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見網絡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已陳明:其於民國108年9月3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以及所附英屬維京群島商遠見寰宇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0日唯一董事決議事錄中,關於「遠見網路有限公司」之記載屬於誤繕,實際上應為「遠見網絡有限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並提出更正後之上開議事錄為證(見本院卷第73頁),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109年3月30日裁定中關於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