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萬年清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家慶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綠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
清算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準用前3 條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
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322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
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18,
280 元未清償,且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
序,
惟相對人並未依法進行,亦無法知悉其董事為何人,無
法定其清算人。此外,訴外人盧玉惠擔任相對人之
監察人,
且為相對人之股東,對相對人有一定程度之熟悉及了解,足
以勝任相對人之清算人,
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聲請選派
盧玉惠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2,818,280 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債權憑證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等件附卷
可稽
,足認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又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
99年2 月8 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9937031900 號函廢止登記,
有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
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惟相對人
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等節,有本院108 年11月21日北院忠
民科宜字第1080021764號函在卷
可參。是相對人既未經股東
會重新選任清算人,其公司章程亦未就選派清算人為特別規
定,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
算人。縱相對人原登記之董事倪振鴻、胡家彰經本院判決與
相對人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然尚有廢止前相對人董事長
陳文賓足任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且聲請人並未陳明陳文賓
有何不能擔任清算人之事由,
難認陳文賓客觀上不能擔任相
對人之清算人,自無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由本院選
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清算
人,
核與首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