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他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376號
相  對  人  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子亮 
            楊再發 

上列相對人聲請人黃金財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公司之法人人格於公司解散登記清算完結前,均有效存續,不因其任董事長之代表人死亡而影響公司法人之行為能力,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董事長死亡,董事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時,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自無公司代表人欠缺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呂尚文雖於110年12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尚有二名董事呂子亮及楊再發,此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於相對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前,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由呂子亮及楊再發為相對人之代表人,合先說明。
二、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