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柳君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興興農業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王薏婷
一、債務人台灣興興農業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薏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
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就新
臺幣伍拾參萬陸仟元之債權(下稱
系爭債權)請求債務人負
連帶清償責任,
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承諾書,借款人及承諾清
償之人為台灣興興農業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薏婷係以
公司負責人身份簽署承諾書,並未明示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
任,是聲請人請求王薏婷就系爭債權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