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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柳君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興興農業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薏婷 一、債務人台灣興興農業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薏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就新   臺幣伍拾參萬陸仟元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請求債務人負   連帶清償責任,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承諾書,借款人及承諾清   償之人為台灣興興農業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薏婷係以   公司負責人身份簽署承諾書,並未明示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   任,是聲請人請求王薏婷就系爭債權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