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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

法定代理人  龐君華 
代  理  人  郭志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鉛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