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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9號
聲 請 人 騰琳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豐擇
相 對 人 德利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柏強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之支票存根僅有戴柏強之簽名,對話
記錄
相對人則為五木石材戴先生,應提出
本件
債權
係為相對人代墊款項之相關證明及與相對人成立之工程合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