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157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助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助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嘉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石濬維,
惟聲請狀聲請人姓名記載嘉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蘇建豪),狀底具狀人未蓋公司大小章,撰狀人為蘇建豪而未附
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公司大小章及委任狀,業於109年7月1日寄存於聲請人公司址之新北市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並於109年7月1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仍未補正,無從認定蘇建豪係合法代理嘉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