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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7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嘉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濬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助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助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嘉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石濬維,聲請狀聲請人姓名記載嘉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蘇建豪),狀底具狀人未蓋公司大小章,撰狀人為蘇建豪而未附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公司大小章及委任狀,業於109年7月1日寄存於聲請人公司址之新北市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並於109年7月1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無從認定蘇建豪係合法代理嘉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