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許賀順
相 對 人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共 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銘松
方素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億捌仟參佰伍拾玖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