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新臺幣陸萬參仟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
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