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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立法防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治 
相  對  人 
債務人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新臺幣陸萬參仟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