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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正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以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破產,本件債權發生於相對人破產宣告前,為破產債權。按破產債權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聲請,非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