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