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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浚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柴松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併以其個人名義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惟依應收帳款明細表記載,訂購貨物之契約當事人為浚慶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既非契約當事人,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