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併以其個人名義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
惟依應收帳款明細表記載,訂購貨物之契約
當事人為浚慶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既
非契約當事人,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