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9號
聲 請 人 成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袁震天
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 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破產人之
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
非依
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而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
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
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
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
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僅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自不得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
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號
裁判意旨
參照),如債權人就破產債權訴請清償,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最高法院70年度
台上字第4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以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
)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與其簽約,現積欠其專案款項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寶德公司經本院於109年4月10日以10
9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破產,聲請人主張應給付專案費用債權,係發生於
被告破產宣告前,應為破產債權,
揆諸前揭說明,應依破產程序行使,不得另以訴訟或非訟方法行使權利,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