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