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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5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富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振霆 
相  對  人 
債務人    兆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仲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關於系爭支票(票號:TNA0000000)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係民國109年6月1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該系爭支票付款提示日為109年6月1日,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系爭支票早於退票日109年6月1日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