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9號
聲 請 人 張品然
相 對 人 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俊森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陳俊森積欠帶隊墊付之費用,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契約
當事人為聲請人與陳俊森,經命補正亦未釋明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此部分請求
難認為有理由。另相對人陳俊森住居於新北市林口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