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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耿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萬寶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返還借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提供之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戶名皆為蘭陽傢俱有限公司,應認借款人為蘭陽傢俱有限公司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