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246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第一類建物謄本,且需有
所有權人之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陳明相對人究為「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敏瑞」等二人?抑僅以「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若為後者,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
三、若以「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敏瑞」等二人為相對人,請提出相對人賴敏瑞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並提出請求二人給付管理費之依據。
四、請提出請求年息10%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