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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6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仁愛名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第一類建物謄本,且需有所有權人之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陳明相對人究為「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敏瑞」等二人?抑僅以「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若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三、若以「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敏瑞」等二人為相對人,請提出相對人賴敏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並提出請求二人給付管理費之依據。
四、請提出請求年息10%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