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青錦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任一債務人為之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