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
異 議 人 玉圭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何上堂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9年7月28日寄存於
異議人之
法定代理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並於109年8月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故異議人應於109年8月27日前提出異議始合法。然
本件異議人則於109年9月1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
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