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