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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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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就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亦廷(出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就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就是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就是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惟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亦查無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依法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查就是公司僅有股東許亦廷一人,其即為就是公司之清算人,依法代就是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許亦廷現已出境,且經戶政機關註記在案,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就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部分應對國外送達,為法所不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