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就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就是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就是公司經
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惟未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亦查無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依法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查就是公司僅有股東許亦廷一人,其即為就是公司之清算人,依法代就是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許亦廷現已出境,且經戶政機關註記在案,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就本件支付命令
相對人部分應對國外送達,為法所不許,是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