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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王惠銘 相 對 人債務人  貫達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妍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肆仟伍佰捌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四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