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王惠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貫達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妍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肆仟伍佰捌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