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寬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守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點子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衡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百分之一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