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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晟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英飛特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工程款新臺幣陸拾伍萬元並與其於 本院108年度建移調字第33號調解成立後未依調解內容履行 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內容既經本院調解成立 ,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相對人如未依條件履行,聲請 人自得以調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 ,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 ,應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