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立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晟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英飛特斯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
相對人積欠工程款新臺幣陸拾伍萬元並與其於
本院108年度建移調字第33號調解成立後未依調解內容履行
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內容既經本院調解成立
,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相對人如未依條件履行,聲請
人自得以調解筆錄
正本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
強制執行
,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
,應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