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卓榮彬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貫達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妍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參佰貳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