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
異 議 人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雲馥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議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
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
所載之債務人,若
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院所發109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為粉絲達克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人僅為其
法定代理人,
而非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通知
異議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後7日內補正公司大小章,該通知已於109年9月15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為憑,然異議人逾期
迄未到院,其異議自非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