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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4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粉絲達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倫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雲馥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議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院所發109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為粉絲達克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而非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通知異議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後7日內補正公司大小章,該通知已於109年9月15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為憑,然異議人逾期迄未到院,其異議自非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