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林進添已死亡,請具狀
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
如無人選亦可聲請選任
律師擔任,
惟所需酬金應由聲請人墊
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