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4號
聲 請 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香港商巨獅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
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本院另
依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Ronald Arthur MOSS入出境資料,已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出境,
迄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