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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4號
聲  請  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   
相  對  人  香港商巨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onald Arthur MOSS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
    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本院另依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Ronald Arthur MOSS入出境資料,已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出境,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