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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06號
聲  請  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 
相  對  人  顏杰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及鼎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鼎煬公司)積欠貨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係鼎煬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依聲請人提出銷貨憑單所記載客戶名稱亦為鼎煬公司,顯見鼎煬公司始為契約相對人而負有清償貨款義務,聲請人請求擔任鼎煬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相對人清償貨款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