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