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0號
聲 請 人 燦元玻璃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界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票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 未提出任何證明資料,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